2021年2月24日消息:浙江吉麻良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麻良絲”)今天(2月24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月23日收到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
經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江蘇赫利來時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295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59295元,由原告負擔,同時,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準許被告浙江吉麻良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原告江蘇赫利來時裝有限公司的反訴,反訴案件受理費(已減半)218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26800元,由被告負擔。
此前報道,這起糾紛起因及基本案情顯示,2020年3月15日起,被告吉麻良絲與原告江蘇赫利來時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赫利來”)開始無紡布買賣,2020年4月14日,雙方簽訂書面《銷售合同書》,該合同第二條約定質量要求按生產廠方企業標準,第五條約定驗收標準按生產廠方企業標準,依據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分折檢測報告,分析檢測結果是工業大麻無紡布抗病毒活動率高達99.92%,工業大麻無紡布抗病毒過濾效率78.95%,工業大麻一次性口罩過濾效率91%,參照被告吉麻良絲的技術標準,經江蘇省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不符合該標準,合同標的不能作為生產一次性口罩原材料,導致原告赫利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原告認為,被告屬于根本違約,應當承擔返還庫存貨款240萬元,原告在確認不符合技術標準后立即停止使用,但已生產出1200余萬只口罩,其中被告銷售的原材料價值1570765.6元,其他材料成本、合理利潤等210萬元的財產損失,現部分口罩被銷毀,部分無法銷售,被告應承擔補償3670765.60元的責任。
反訴人——吉麻良絲方面提出的糾紛起因及基本案情則顯示:自2020年3月15日起,反訴被告江蘇赫利來時裝有限公司向反訴原告浙江吉麻良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購工業大麻無紡布,第一階段為2020年3月15日-4月12日,合計采購13256.38千克,貨款金額1570765.4元,雙方均已履行完畢合同義務;第二階段為同年4月14日起,雙方簽訂《銷售合同書》一份,約定反訴原告為供方、反訴被告為需方,供應產品名稱為30%漢麻70%棉水刺平紋無紡布,數量50噸,單價14萬元/噸,合計金額700萬元,發貨日期為4月15日后每天5噸,并約定先付款后發貨,分批發貨時,每次發貨前需方須先付清當次貨款,如未付清,供方有權拒絕發貨。同時,合同約定按照生產廠方標準驗收,檢驗期間為貨到后三天。合同簽訂后反訴被告陸續支付貨款240萬元,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交付了16632.5千克的無紡布,貨物價值2328550元,并備足了剩余的無紡布,但反訴被告始終未支付剩余貨款460萬元。
吉麻良絲在其答辯狀中發表的答辯意見中表示:
一、被告供應的30%漢麻、70%棉麻水刺平紋無紡布(以下稱“工業大麻無紡布”)經廣東省微生物分析檢測中心分析檢測結果顯示甲型流感病毒抗病毒活性率達99.92%,病毒過濾效率78.95%。是國家大力提倡的創新產品,品質優秀,原告如認為上述無紡布不符合技術標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退一步講,根據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書》第五條約定“驗收標準按照生產廠方企業標準,如對產品有異議,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貨到三天內提出”,第二條約定“質量問題異議須在貨到三天內提出”,證明雙方約定檢驗期間為貨到后三天,按照雙方的交易順序,第一階段交貨時間為2020年3月20日-4月12日,第二階段為4月14日暫至4月21日,原告如認為有質量問題,第一階段的貨物應在2020年4月15日前提出,第二階段的貨物應在4月24日前提出,但原告逾期未提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理應視為上述無紡布符合約定。
二、原告送檢的民用口罩不符合技術標準,不能等同于被告提供的工業大麻無紡布不符合技術標準。
1、被告銷售給原告的工業大麻無紡布,具有吸濕、透氣、防霉、抑菌、高抗病毒、高病毒過濾率等多種功能,用其作為材料,可以制作口罩內層(親膚層),加上核心層材料熔噴布,被告制作的民用口罩經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檢測細顆粒物過濾效率為91%,符合民用口罩的技術標準。
2、原告自行制作了民用口罩提交檢測,經檢測認定不符合民用口罩的技術標準,故其認為原告提供的工業大麻無紡布不符合技術標準,被告認為原告的陳述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首先,其提交檢測的口罩材料之一工業大麻無紡布是否系被告提供的工業大麻無紡布,這一點需要原告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予以證明;
其次,被告陳述的工業大麻無紡布(棉也可以作為口罩的其中一層,何況是漢麻棉功能型產品)可以作為民用口罩的材料,并不是說將其作為唯一的材料,還需要加上核心層材料熔噴布,而原告送檢的民用口罩,其材料中是否含有工業大麻無紡布及熔噴布,其使用的熔噴布或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質量標準,這都是影響其送檢的口罩是否符合技術標準的因素,不能據此推斷用工業大麻無紡布作為材料之一制作的民用口罩不符合技術標準,更不能推斷被告提供的工業大麻無紡布不符合技術標準。
最后,原告在訴狀中稱要賠償其他材料成本,證明其知道訟爭工業大麻無紡布不是制作民用口罩的唯一材料,還需要使用其他材料,況且,原告從事口罩生產,其應當明知口罩核心材料為熔噴布,而當時熔噴布市場價在每噸36萬元以上(被告在2020年3月20日采購單價為每噸36萬元,4月14日合同簽訂時市場價為每噸50萬元以上),其使用價格便宜的多的大麻無紡布作為制作民用口罩的核心材料,系其為牟取暴利的自主經營行為,由此產生的口罩質量問題,與被告無關,不能據此認為被告提供的工業大麻無紡布不符合技術標準。
三、原告提起本案質量問題之訴系濫用司法資源,轉嫁其涉嫌合同詐騙的違法損失,并借此逃避履行本案訟爭合同下支付剩余貨款的義務。據被告了解,原告向被告采購訟爭大麻無紡布后,故意將產品包裝上的“30%漢麻、70%棉麻水刺平紋無紡布”撕掉,虛構并貼上“棉麻熔噴布”進行銷售,其涉嫌合同詐騙等刑事犯罪已由湖州市南潯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立案偵查,被告申請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向該局調取該節事實,因該案受害人要求其賠償巨額損失,其為轉嫁損失,通過本案虛假的質量問題訴訟來向被告索賠,并借此逃避履行本案訟爭合同下支付剩余460萬元貨款的義務,違反了商事活動的誠信原則,被告堅決提出反訴,要求其支付剩余460萬元貨款并賠償損失。
案件進展情況:
2020年7月20日根據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吉麻良絲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濱海支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被凍結,被凍結金額為2620167.14元。因經營資金的回收,截止2021年1月6日,該賬戶被凍結金額為4269024.92元。
吉麻良絲于2020年7月27日向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反訴,并于2020年8月3日收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舉證通知書》。
根據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傳票,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開庭。因雙方證據不足,法院判定另行擇期開庭。
吉麻良絲于2020年12月27日收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傳票,本次開庭時間為2021年1月4日上午9時,后來因法院臨時調整,改為2021年1月4日下午2點20分開庭。法院當庭未作出判決。
截止目前,該案件仍在一審審理過程中。
吉麻良絲表示,上述訴訟未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雖然上述訴訟導致公司部分銀行賬戶被凍結,但因公司營運資金較為充足,本次資金凍結不會對公司資金周轉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積極處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爭取盡快解除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
記者據公開資料獲悉,吉麻良絲是一家主要從事棉麻色紡紗線和紡織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的企業,2020年上半年,吉麻良絲實現營業收入2988.32萬元,較上年同期減少8.81%;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64.37萬元,較上年同期增長96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