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人打全場,買賣反轉如何應對?
隨著新冠疫情的發展,目前除中國外全球眾多國家和地區已出現確診病例,其中美國、意大利、西班牙、德國、法國、伊朗、韓國等國家形勢嚴峻,新冠疫情對于全球貿易的不確定性影響日益加劇。根據疫情變化,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就海外買方的拒收拒付風險作出如下提示:
一、合同履約的新變化
隨著國內疫情控制,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交貨風險逐漸下降,但受國外疫情傳播,國外買方因疫情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的風險正在進一步上升,尤其是疫情發生國的買方可能引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或合同條款,這對我國企業主張合同權利造成一定阻礙。
二、國外買方主張“不可抗力”應當具備的要件
國外買方主張合同“不可抗力”條款的常見情形為外方政府頒布禁令以禁止中國物資入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外方政府禁令并不是“不可抗力”條款的全部條件,我國企業仍需對其他要件進行審慎核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主要包括:
1. 商務合同選擇的貿易術語是否規定買方收貨后風險轉移
如商務合同本身選擇FOB、CIF等貿易術語,貨物風險隨貨物裝運上船而轉移給買方,此時買方所在國(地區)采取的管制措施便不可要求我國企業承擔不可抗力風險。
2. 政府禁令在合同簽訂時是否已發布或實施。
外方政府禁令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否則國外買方非經我國企業同意而拒絕履行合同,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3. 國外買方在合同訂立時,無法合理預見到所在國政府可能會采取管制措施。
目前,外方政府管制措施一般僅限于禁止來自中國的物資入關,如國外買方所在國僅是海關檢驗檢疫政策升級或需采取隔離14天措施等,買方不得因此而拒絕接收貨物。
4. 國外買方本身對于合同履行受到管制措施影響是否有過錯。
外方政府禁令頒布后,國外買方應針對無法收貨的風險采取及時通知出口商暫緩發貨、協商選擇第三國收貨等等合理措施。對于因買方過錯造成我國企業損失擴大的部分,不可主張“不可抗力”。
三、主要疫情國家關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規定
01
傾向不支持“因不可抗力不付款”國家
韓國
韓國法律規定,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非因債務人故意或過錯所造成的損失除外(《韓國民法》第390 條)。
對債務人遲延履行后造成的損失,不論債務人有無過錯,債務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即使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但仍無法避免的損失除外(《韓國民法》第392 條)。
盡管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總體而言韓國買方依然應當履行合同義務,不能據此拒絕承擔責任。
日本
日本民法第419 條關于金錢債務的特別規則中有一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即“對于以金錢給付為目的債務不履行,債務人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日本民法》第419條第3 款)。但通常在不可抗力事件下,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不履行付款義務產生的損害賠償。
美國
作為判例法國家,美國目前缺乏疫情爆發作為不可抗力的先例,不可抗力的理由有較大可能不被美國法院采信。大部分美國州并不將疫情或突發事件視為不可抗力。
除非在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且約定到出現疫情這一具體的類別,否則相關主張可能難以得到美國法院支持。如果買方要主張不可抗力,需在不可抗力證明中提及合同號以及具體哪些義務無法得到履行。
02
傾向支持“因不可抗力不付款”國家
阿拉伯國家
根據《聯合國銷售公約》的第79 條規定第3 段約定,合同各方僅僅在障礙存在的期間暫時中止履行義務。與此不同,阿拉伯國家的法律通常要求會直接廢除合同并免除各方義務。
同樣地,在采用FOB 和CFR 等貿易術語的“裝運合同”項下,與其他進口環節的風險不同,如貨物受新冠疫情影響無法在阿拉伯國家進口,當地法院會傾向認為進口商在此情形下無需承擔付款責任。
在不可抗力發生的情況下,貿易術語不再起到決定性作用。例如,通常情況下在FOB 或CFR 術語項下,進口風險應由買方承擔,但是如果受到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影響,買方的提貨或付款義務可以被免除。
03
無明顯傾向國家
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1218 條規定,未能履行約定義務的債務人應對相應損失承擔責任,除非可以證明其無法履行不應歸因于其。
“無法履行”強調絕對無可能性,“不應歸因于其”強調非其所能控制、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據悉目前還未有關于疫情導致不可抗力的判例,根據經驗,目前情況可能屬于不可抗力,但須以證據為條件,證明上述情況已有效地影響了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
伊朗
在《伊朗民法典》中,不可抗力被視為有效的權利。第227 條和第229 條涉及不可抗力原則的規定。第227 條規定,只有在無法確定違約是由于外部原因造成時,才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
此外,第229 條規定,如果一方因受影響方無法避免的事件而無法履行任何職責或義務,則該方將不承擔向另一方支付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伊朗進口商可能會因新冠疫情而主張不可抗力,但仍然必須證明由于新冠疫情導致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
四、我國出口企業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1. 積極與買方溝通,索要和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出口企業應要求國外買方提供可支持其“不可抗力”主張的證明文件,包括政府發布的禁止接收中國物資的法律文件,買方因疫情原因且采取合理措施仍無法履行接收貨物或支付貨款等合同義務的證明材料。
2. 提前安排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產品。
中國信保提供覆蓋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或服務進口等多種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的保險產品,為出口企業開拓海外市場保駕護航。
3. 考慮與買方達成補充協議。
如我國企業出口貨物為非通用貨物且已安排生產的,可以考慮與買方達成補充協議延期履行,待政府禁令取消后繼續履行或選擇第三國交貨等其他履行方式。
4. 及時聯系貨代或船運公司。
了解確認當前貨物狀態和貨物目的國政府禁令執行情況和其他相關防疫情況。
5. 適時尋找新買方。
如貨物屬于通用貨物的,企業可以考慮尋找合適的第三國新買家。
來源:中信保